具有“抑制短期交易、鼓勵長期投資”功能的基金短期交易贖回費已經實施一年零一個多月,天相投資顧問統計顯示,在去年3月15日到今年4月22日新發的200多只新基金中,僅有3只基金公告征收短期交易贖回費,超過98%的新基金并未實施這一銷售費用管理新規定。
據悉,實施短期交易贖回費的3只新基金分別為博時創業股票基金、華寶興業新興產業股票基金和浦銀安盛滬深300指數增強基金,分別于2010年4月、10月和11月發布了新基金招募說明書,招募書中都規定對持有期限小于7日的投資人征收1.5%的贖回費,但對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的投資人征收贖回費標準不同,前兩只基金征收0.75%的贖回費,浦銀安盛滬深300指數增強基金征收0.5%的贖回費。
根據監管層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于短期交易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一位基金分析師表示,帶有懲罰性質的短期交易贖回費本身就不太適用于貨幣基金、債券基金、保本基金等中低風險基金,封閉運作的交易型基金和一攬子股票換購的ETF本身也不適合用來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天相統計顯示,即使扣除貨幣基金、債券基金、ETF等類型的新基金,去年3月15日到今年4月22日也有超過120只新基金是適合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的,絕大多數新基金并未實施短期贖回費。
有基金公司產品負責人表示,收取短期贖回費的條款并不是強制性的,只是說可以收取該費用,基金公司在新產品設計中也是可以不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的,只要嚴格按照《基金法》和配套法規的贖回費收取標準來做就可以了。
如果從全部基金來看,目前500只左右的開放式偏股基金中,只有上述3只基金征收了短期交易贖回費,絕大部分新老基金依然可以成為一些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短期套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