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相比銀監會早前單方面下發的銀保新政,《指引》明確了保險公司不得在銀行駐點銷售,但并未提及此前銀監會要求的每個銀行網點原則上只能代理三家以下保險公司產品。這意味著之前的“一對三”條例或不再明確執行。
《指引》還規范了保險產品在銀行的銷售模式,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柜臺銷售。
未提“一對三”條例
《指引》并沒有提及此前銀保新政中引起較大爭議的“一對三”政策,即每個銀行網點原則上只能代理三家以下保險公司產品。《指引》僅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管控能力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數量,保持合作關系和客戶服務的穩定性。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合作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合作期間內,如果一方出現對雙方合作關系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后續服務。
業內人士認為,從實際情況看,以前盡管銀行和多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代銷協議,但分配到各個網點的保險公司產品也只有三四家。因此《指引》從事實出發,并沒有過多限定銀保合作數量。由于《指引》由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這意味著之前的“一對三”條例或不再明確執行。
但此次《指引》中再次明確了在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的應當是銀行銷售人員,明確了保險公司不得在銀行駐點銷售。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負責向銀行提供培訓、單證交換等服務,協助商業銀行做好保險產品銷售后的滿期給付、續期繳費等相關客戶服務。同時《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每個營業網點在代理保險業務前應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應有一年以上保險銷售經驗,并且接受過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也應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且每年接受不少于36小時的培訓。
投連險不得在儲蓄柜臺出售
《指引》還規范了保險產品在銀行的銷售模式,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柜臺銷售。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柜、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指引》還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按照雙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處理辦法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