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修改成為基金業和市場關注的一個熱點。根據有關報道,在近日下發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于此前嚴禁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和衍生品種的規定將有所放松:擬允許在建立申報、登記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合法進行。
從目前市場反應看,市場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反應:基金業內對此規定普通持支持態度,但普通投資者以及一些市場人士則擔憂此舉會更加引起“老鼠倉”泛濫。根據某網站的調查,約80%的受訪者表示反對。
那么,給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松綁利弊到底孰大孰小?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必然會引起“老鼠倉”泛濫嗎?
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基金經理及直系親屬都不能直接買賣股票,只能投資基金或債券。從監管層的初衷看,之所以嚴禁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主要是為了避免利益輸送。用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信托法》、《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的話說,主要是擔心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持有人資金為自己的股票“抬轎子”。“此外,基金經理必須專心專意為投資者理好財,而不能兼顧幾頭、三心二意。作為一個新生事物,誰都希望一出生就清清白白,樹立誠信的形象。”事實上,最初,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和維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曾一度規定政府機關處級以上人員不得炒股。
但對于業內來說,基金從業人員尤其是基金經理私下炒股問題在業內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業內甚至有“10個基金經理8個炒股”的說法,雖然略顯夸張,但卻真實道出了基金業內違規現象確實普通存在。
盡管監管層最近幾年來一直在三令五申,并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基金從業人員私下違規炒股行為卻屢禁不止,基金“老鼠倉”事件也層出不窮,僅2006年以來,就先后發生了唐建、王黎敏、張野、涂強、劉海、韓剛等基金經理的“老鼠倉”事件,對基金業的公信力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而縱觀成熟市場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和監管政策,均沒有明文禁止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因此,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認為,對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行為宜“疏”不宜“堵”,在嚴格管理并強化信息披露的條件下,對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予以適當“松綁”。
“放寬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是基金業發展到一定時期的必然選擇。”記者的一位朋友、上海某基金公司投研部副總監這樣表示。他認為,當初采取“一刀切”的辦法禁止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當時沒有有效的制度可以防范“老鼠倉”以及內幕交易等行為。現在隨著證券市場各項法規的逐步完善,尤其是隨著《刑法》修正案七的通過及正式實施,應該說,現在防范“老鼠倉”的法律法規已經相當完善,只要各項法規能夠完全落到實處,基金“老鼠倉”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募基金業的激勵制度遲遲難以出臺,導致最近兩三年來,越來越多的公募基金經理"跳糟"到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成為私募基金的"練兵場",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這位投研副總監強調說,既然徹底防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不太現實,那么采取“堵”的辦法顯然不如干脆放開限制,而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和違規成本來避免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較為合理,它符合此前許多專家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監管理念;同時,該條款可以使業內人員合理的投資需求得到滿足、增強基金行業的吸引力,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業;江賽春認為,從業人員購買股票并不會影響業績。
雖然基金業界對這一規定普遍表示歡迎,但從目前市場反應看,則更多地持懷疑和反對的態度。鳳凰網的調查顯示,高達79.7%的網友表示反對,認為此規定可能會造成基金“老鼠倉”更加盛行;僅12.2%的人表示支持,認為基金從業人員也有權參與股票買賣。甚至有83.3%的人表示,如果此次草案通過將不會投資基金,因為“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能把基金的錢公款私用”。當然還有人質疑,這是為基金“老鼠倉”披上合法的外衣。
江蘇一家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勇認為,盡管“堵不如疏”用意是好的,但在實施中很難。目前我國的監管環境還很不完善,如果細則不配套到位,很可能“老鼠倉”更難查,變相縱容“老鼠倉”。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謝太峰表示,基金從業人員“先于基金資產買入股票,并利用基金資產拉升股價以獲利的行為,才是“老鼠倉”。新法擬允許基金從業人員在買賣股票時采取報備制,這并不會使“老鼠倉”合法化。他認為,在《基金法》相關法規修改后,監管層肯定會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細則,來防止利益輸送,同時在監管方面也將會更加完善,因此給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松綁”并不會導致“老鼠倉”泛濫。
事實上,2009年11月,監管層公布并查處了包括原景順長城基金經理涂強,原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在內的三位基金“老鼠倉”案件。尤其是2010年9月初,韓剛作為《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首位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老鼠倉”基金經理,——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極大地提高了基金業違法違規的成本,對“老鼠倉”行為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因此,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監王群航認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者的資金和管理人的資金互相綁定的行為,而不是基金經理輸送利益的工具,只要未來監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進,“老鼠倉”等行為就會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