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該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
不得興建辦公場所 強調獨立監管
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建議,要理順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體制,建立相對獨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監管機構,增加在有關運行中由于不當行為給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
為此,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繳費不滿15年轉移接續 取消一次性支取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
因此,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