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在洗車店洗車時汽車被盜,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該起案件,依法駁回原、被告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對保險公司提出免責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12.214萬元,而對原告其余訴求則依法予以駁回。
2008年12月23日中午,原告潘某將單位的一輛廣本汽車停放在成都市雙流縣一汽車美容洗車店洗車,45分鐘后,潘某前去取車時發現該車被盜。之后,潘某先后兩次與洗車店達成協議,洗車店一次性給付原告公司3個月的交通費1.8萬元,除保險賠償金外,洗車店自愿再另外給予一次性補償3萬元。
而上述被盜車輛已由其公司在某財產保險公司青羊支公司投保了盜搶險,保險期限是從2008年1月12日零時起至2009年1月11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19.0175萬元。
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后提出,汽車是在養護期間被盜屬免責情形,且原告方已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保險公司可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成都市青羊法院一審認為,洗車不應當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且原告方與第三者協議是除保險賠償金外另外支付3萬元,這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可依法主張相關權利。而1.8萬元已明確是交通費,該項費用不應包含在保險的滅失的直接損失中。按折舊、免賠率計算,全損時保險賠償金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獲得的賠償3萬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終審則維持原判。
成都中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黃寅對記者表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
首先,就是洗車是否屬于養護,保險人可據此免責的問題。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汽車養護通常是指為保證汽車的正常使用而進行的經常性的保養、維修,以及為提高汽車的使用質量、使用壽命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加固、改善等處理維護行為,最基本的包括檢查機油、輪胎氣壓、還有如電瓶、空濾、皮帶線路、燈表、配置等按要求養護檢查?上窜噾獌H是對汽車外觀進行清潔處理,尚未進行一般意義上的汽車養護處理程序。且從含義上理解,養護期間的損失,一般應指養護方造成的損失,被盜應不在其中。故洗車與汽車養護應屬不同概念,該案應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公司主張免責不能成立。
其次,某公司與洗車店所簽協議是否導致保險公司喪失保險代位求償權。該案所涉兩份協議清楚表明,協議雙方對于案涉車輛被盜的損失確認為保險賠償金3萬元,而并非某公司要求洗車店對于損失只賠付3萬元,洗車店也未通過該協議排斥保險人可對其行使的代位求償權。實際上,保險公司向某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某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公司稱其代位求償權喪失可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