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6月底,我國仍有6只保本基金正在運作,份額達到240.64億份,規模為304.87億元
昨日,證監會公布《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對保本基金投資策略、投資比例、擔保機構資質等問題進行明確。其中規定保本基金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比例不低于基金資金凈值的70%;允許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且其參與期指交易不受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比例限制,從而使保本基金高風險資產投資范圍得以擴充。
擔保人資質明確
對于業界最為關注的保本基金擔保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保本基金擔保機構的資質條件為,非金融機構應滿足“成立并經營滿3年,最近3年連續盈利,實收資本不低于10億元,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同時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可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征求意見稿按照不同機構的性質分別規定了擔任保本基金擔保人需滿足的條件。 另外,為了控制擔保公司的整體風險敞口,征求意見稿還要求擔保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的25倍。
保本基金應有擔保合同
在擔保方式上,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和境外成熟市場做法,將保本基金的擔保方式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風險買斷擔保兩類。其中連帶責任擔保為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種做法延續了目前我國市場上的做法;風險買斷擔保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擔保人在保本基金出現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賠償相應損失,擔保人賠付后也不得向基金管理人索賠,這種方法主要參考了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 征求意見稿明確擔保合同為保本基金合同的一部分,并列明了擔保合同的基本要素,同時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協議。
“新老”銜接有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自2003年核準南方避險(202202,基金吧)增值基金以來,證監會共核準了9只保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其中部分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轉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截至6月底,我國仍有6只保本基金正在運作,份額達到240.64億份,規模為304.87億元。 上述負責人表示,新規中發布后設立的新保本基金均需執行《意見》的要求和規定,目前已在運作的6只保本基金,可按原標準運作至保本周期結束,到期后則需適應《意見》的規定。 業內人士稱,新規中的監管要求明確、到位,有利于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推動保本基金的發展,引導高風險基金和低風險基金的均衡發展,也有助于解決我國開放式基金結構性失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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