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監總局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明確:礦工有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的拒絕下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8月26日《成都晚報》)
這份意見對于工作在地下礦山的礦工而言,無疑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然而,仔細品味這項礦工權利,筆者覺得,從現實情況講,這項新政策好像是“懸在空中”,礦工摸不到也夠不著,徒有虛名。換句話講,這個權利現在對礦工而言,恐怕是脫離實際的。
在現實資強勞弱的語境下,礦工能得到基本的工資福利,就算不錯了。倘若讓礦工來監督領導,行使“領導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權利,明顯過于天真。可以想見的是,如果礦領導對此不“感冒”,礦工又能奈何?是扣礦領導的工資,還是罷免礦領導的職務?恐怕這個選擇題目,根本沒有選項。否則,倒有砸礦工自己飯碗的可能。
如果進一步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即便真有了明確的細則,也不一定會保準執行到位,還更需有保證執行力的規定。就拿礦領導下井來講,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監總局就發文,要求實行煤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并將其作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點監察內容。可是,五年過去了,礦難頻頻,仍不見礦領導與礦工一同下井。
其實,像礦工這種“懸在空中”、“畫餅式”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還的確屢見不鮮:譬如,某地規定進城務工人員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某省規定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多少個月之后,可以向資方索取欠額三到五倍的賠償;還有,住房公積金體系將農民工納入到覆蓋范圍之中……
細細思考不難發現,這些權利對于大多數農民工而言,他們“高攀”不起,更“享受”不到。就經濟適用房而言,因為農民工不需要在城里買房子,即便是價格相對便宜,絕大多數也根本買不起。享受經濟適用房待遇遠不如享受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子女能在城里上學等權利更為迫切,他們可能寧肯放棄經濟適用房這個掛在“墻壁”上徒有虛名的權利,而期待政府能保障他們急需的、且能夠得到的真權利。
所以,我覺得,制定這類公共政策缺乏理性而務實的態度,也彰顯了決策者形式主義作怪。可以說他們很少站在弱勢群體的視角設身處地來考慮問題,只求公共政策表面有“閃光點”,這就導致一些聽起來是利國惠民的措施,實際上全然不顧是否有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