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背景:謝女士11月30日向徐州市某基層法院送達了上訴狀后,遲遲沒有收到法院要求支付上訴費的通知。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謝女士,由于一般案件至少需要3
個月審結,如果今年10月以后立案,這些案件就會跨年頭不能結案,違反了法院的內部規定。“”,也是全國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12月19日《中國青年報》)
年底不立案,這個理由并非搪塞,而是成為許多地方法院一個不成文的“內部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 很顯然,年底不立案是為了提高結案率。稍有點數學知識的人都知道,這樣做效果確實是好,能讓結案率大大提高。可是,年底不立案能擔保年底不發案嗎?好像不可能,因為人們是不會在年底冬眠,停止一切社會活動的。那么,當有人急切地向法院尋求法律救濟時,卻要吃閉門羹。再說,已經立案的案件都想趕在年前完結,其質量能讓人放心嗎? 我想,這里有個兩難。不搞結案率考核要求吧,辦起案來慢吞吞地;弄個結案率指標吧,又會想法子少立案,同時到年底還趕著辦案。這真是一個問題,而問題的實質在于,如何讓法院只按照法律精神來積極立案、辦案,而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