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市草擬了兩個嚴格約束和規范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行為的辦法。依據這兩個辦法,當公務員被達到6次符合規定的八種有效投訴后,即可予以辭退。并且,對投訴舉證責任,也做出明確規定:除了對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方面的投訴,由投訴人負舉證責任外,對具體行政行為方面提出的投訴,均由被投訴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公務員負擔舉證責任。(《新快報》)
此舉針對機關病,看起來嚴厲得很,如果真能嚴格實施,應該能將公務員“官本位”的“牛”心態擺正一下。老百姓當然高興。但我們在報道中看到,“對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方面的投訴,由投訴人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誰投訴誰舉證。市民去機關辦事如何舉證其實是個難題。因此由投訴人舉證的投訴如何認定“有效”,怎么看都像是“無效”的注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