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去年曾受理多起信用卡類詐騙案,檢察官發現其中四起案件均與“地下錢莊”有關,有5名被告人系利用“地下錢莊”實施犯罪,涉及銀行達16家,涉案數額達270余萬元。
“拆東墻補西墻”滾動透支套現
經過幾次利息支付后,眾被害人見信用卡欠款能及時還清,誤認為二被告人確實經營高盈利性業務,進而對其更加信任。
據檢察官介紹,借“地下錢莊”運作,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套現問題比較嚴重。這類案件主要涉及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多有兩罪并發情況。與“地下錢莊”有關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兼有信用卡詐騙、普通詐騙犯罪事實。如焦小青、常久福信用卡詐騙、詐騙案,二被告人借口自己經營的公司需要借用資金,以10%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從多名被害人處騙得信用卡套現融資,并使用從信用卡套取的現金,不時支付一些事先承諾給被害人的高額利息。經過幾次利息支付后,眾被害人見信用卡欠款能及時還清,誤認為二被告人確實經營高盈利性業務,進而對其更加信任,二被告人于是借機繼續編造事由,共向眾被害人直接詐騙人民幣達120余萬元。 其次,被告人文化程度皆僅為初中水平,且無正當職業,多以刷卡套現方式維持生存。利用 “地下錢莊”制造及時還款的假象,并不斷滾動增加債務。如胡永恕信用卡詐騙案、焦小青等兩人信用卡詐騙、詐騙案中,上述3名被告人自2007年以來,在“地下錢莊”的協助下,向多家銀行申領多張信用卡的方式,獲取遠超出自己還款能力的信用額度,并使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滾動透支套現借款,累計達130余萬元,直至2009年被抓。
極具隱蔽性 難以被銀行察覺
由于惡意信用卡透支操作極具隱蔽性,難以被銀行察覺,案發事由多具偶然因素,無法作為查辦此類犯罪的可靠信息來源方式,因此,隱性犯罪難以被發現。
“代還款”的循環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個別犯罪過程可能維持數年之久。法官認為,就目前所審查起訴的該類案件來說,只是因偶然因素而曝光出來的冰山一角,若不采取措施使隱性案件及時曝光,而單純依靠等待該種循環“代還款”犯罪模式自行循環終結、無法為繼而案發的話,其所衍生的犯罪數量與金額將更可觀。 在這一犯罪中,犯罪成本極為低廉,循環以套得的贓款支付資金操作的手續費,使欠款事實得以長期維持不被發現。無論是違規套現還是“養卡”,被告人只需向地下錢莊交付所套出現金數額2%-3%的低額手續費即可,犯罪成本非常低廉。在每次信用卡還款期屆滿時,只要從套出的現金中拿出若干向地下錢莊支付手續費,就可以保證欠款事實不被發現,使還款期限得以不斷延長,進而繼續借款,惡性循環,持續膨脹債務。 同時,騙取、盜取甚至偽造他人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情況多發,申領過程獲得地下錢莊協助。在“地下錢莊”對信用卡的操作過程中,不審查持卡人的簽名,即使信用卡是騙取或盜取而得,也可以在地下錢莊正常使用。 “地下錢莊”在收取一定“傭金”后,即為被告人出具可用于申領信用卡的虛假收入證明、虛假背景資料等全套文件,并可代其申辦信用卡。
通過“養卡”實現虛假信用額度增長
焦小青、常久福把持有的數十張信用卡全部委托給“地下錢莊”實施定期“養卡”,進而實現規模化的信用額度增長。
由于“代還款”的資金處理方式實際上是一種虛假交易,在銀行終端僅表現為信用卡額度的頻繁正常使用。且根據大多銀行的信用卡管理條例,信用卡額度的頻繁使用可以促進信用卡信用額度之大幅提高(通過惡意操作,使信用卡信用額度得以“成長”,即所謂的“養卡”),這進一步為被告人利用信用卡進行更高額的透支套現創造條件。如焦小青、常久福信用卡詐騙、詐騙一案,兩被告人將此“養卡”方式用至極致,甚至把持有的數十張信用卡全部委托給“地下錢莊”實施定期“養卡”,進而實現規模化的信用額度增長。 “地下錢莊”的違規運作,毫無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可言。例如,在楊磊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地下錢莊”資金操作機制的漏洞,伙同共犯,使用已欠款信用卡至“地下錢莊”處進行代還款,待還款操作完畢后,在實施下一步套現之前即行持卡潛逃。以此手段,直接騙取“地下錢莊”資金人民幣4000余元。此起典型的“黑吃黑”案件,凸現“地下錢莊”資金存在狀態的薄弱性。 業內人士分析,“地下錢莊”現象的產生與信用卡隨意申領現象的發生,其根源在于各大銀行在信用卡業務領域的無序競爭,導致銀行業信用卡業務管理體制薄弱。在商業銀行的競爭中,信用卡消費扣率返點收入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對于扣率返點,參與交易的金融機構對商家返點按照發卡行70%、POS機提供行20%以及銀聯10%進行利潤分成。由于商業銀行的逐利性,各銀行必然追求盡量多發信用卡,盡量多裝自己的POS機,這直接導致信用卡申領與POS機安裝的門檻越來越低,各方面資格審查難以落到實處,逐漸形式化、無效化。 高額利潤驅動“地下錢莊”現象產生。“地下錢莊”虛構自身的經營資質,假稱為超市或商戶向銀聯與商業銀行申領POS機,但是其在事實上既沒有經營場所也沒有任何商品,唯一的業務就是刷卡套現與還款養卡。地下錢莊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續費一般為3%-4%,交付發卡行及銀聯0.5%-2%之后,高額的差價成為其利潤來源,這直接導致地下錢莊如雨后春筍般,數量越來越多。
相關規制在司法實踐中仍為盲區
由于刑法修正案出臺時日尚短,相關解釋尚未完備,針對套現問題的規制在司法實踐中仍為盲區,尚需等待“兩高”的進一步解釋以明確界定。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規制“地下錢莊”現象的法律法規與監督機制尚不完備。地下錢莊社會危害巨大,2009年4月,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其中將信用卡惡意套現行為作為打擊重點,并確定了人民銀行、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職能機關對套現現象的規制權責。但該《通知》施行六個月以來,就北京豐臺區所發涉信用卡類犯罪來看,“地下錢莊”現象仍頻頻發生。 此外,目前在刑法上將經營“地下錢莊”以犯罪處理尚存在障礙。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對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修訂,該罪名的犯罪構成中增加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這一內容,改變了以前無法將經營惡意套現業務的行為以刑事犯罪進行規制的狀況。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出臺時日尚短,相關解釋尚未完備,針對套現問題的規制在司法實踐中仍為盲區,尚需等待“兩高”的進一步解釋以明確界定“非法支付結算業務”與惡意套現、惡意代還款養卡兩范疇的關系,此條款在規制信用卡套現問題中的實務適用尚有障礙需要掃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