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法案,從而使法案成為法律。新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與美國以前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類似,主要由“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構成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了各自的監管職能,確保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然而,面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金融控股公司組織形式的出現。現行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嚴格的分業監管顯然已經很難適應需要。尤其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和對其下屬分業公司的監管,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監管邊界不清、監管責任不明等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中,第一種類型如中信集團等是由中央政府推動形成的,具備了協同運作的基礎,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監管當局的監管,產生了一定的示范效應,從而可能是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一個趨向。另外兩類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初步形成了架構,尚未對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行一體化經營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的協同效應與整體化優勢遠未顯現出來。特別是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名義上堅持分業經營,但難免由于集團內部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而造成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加之目前對這類企業還沒有相應的約束,易于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因此,應當借鑒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經驗,改革和完善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1、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我國“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和美國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形”監管框架相類似,共同的問題就是缺乏監管部門的有效協調。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協調方面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長期有效的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監管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有鑒于此,建立一個更為超脫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可先在更高的層次上建立中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在條件成熟后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進行統一管理。 2、目前中國宏觀審慎性監管的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具體來說由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金融穩定局來行使。但在“三會一行”的體系下,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已經很難發揮穩定金融的作用。我們建議,在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金監會)成立后,在中國金監會下設立三個委員會,一是成立金融審慎監管委員會——負責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性監管和宏觀審慎性監管;二是成立投資者保護委員會——負責業務運作與投資者保護;三是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將原來的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合并進該委員會)——負責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性。 3、重點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 4、加快金融監管體系自身的建設。要加快金融監管法規、制度和機制建設,嚴防出現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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