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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法期待大修
      私人財產多了 生活方式變了 遺產糾紛來了
          2010-07-07    作者:記者 施智梁 實習記者 李二峰/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今年1月,南京市下關區法院召開熱河路103巷李氏住宅拆遷繼承案案情通報會。經過法院搜集整理,“下關首富”李均泰在清同治年間置下的李氏住宅的繼承人多達130余人,除去已去世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還有70多人。據了解,等待拆遷的李氏住宅老房有800多平方米,同地段的拆遷安置價格為7000元至8000元/平方米。資料照片

          現行繼承法頒布已將近二十五年,現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私有財產狀況、家庭關系等與其頒布之時相比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繼承法已無法滿足和應對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

        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作“家庭憲法”,一有孩子就寫遺囑,但是中國人向來比較忌諱這事,覺得活得好好的立遺囑不吉利。不立遺囑有麻煩,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煩。

        侯耀文遺產案近日調解失敗,季羨林遺下的藏品和稿費也引發了繼承糾紛。兩起名人身后財產繼承糾紛讓業內早已議論紛紛的繼承法修改浮出水面,同時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普通百姓的財產繼承問題也日益成為法院日常事務中的一大難題。
        今年年初的“兩會”期間,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了兩項關于法律修改的建議,其中的一個建議是修改繼承法。
        與梁慧星代表有著相同想法的還有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郭明瑞。他向記者表示,現行繼承法頒布已將近二十五年,現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私有財產狀況、家庭關系等與其頒布之時相比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繼承法已無法滿足和應對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因此,建議立法機關應及時對繼承法進行修訂完善。

        時代發展日新月異繼承法要與時俱進

        我國《繼承法》制定于改革開放之初,與當時的經濟條件相適應。2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偉大成就。公民私有財產極大增加,公民擁有財產的性質也從單純的生活資料轉變為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同時人們的生活觀念和婚姻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一切都深刻地影響到人們對財產繼承的觀念和態度。
        就在日前,網絡上還興起了一個賣“網絡遺囑保管箱”的網站,該網站聲稱遺囑人可以將自己的銀行卡密碼、愿望等重要信息存放其中。萬一主人發生意外,網站會將這些內容提交給預定的聯系人。網站發起人聲明網絡遺囑本身只是一個備份和傳遞的工具,網站本身并不提供立遺囑的服務,這主要是鑒于目前電子遺囑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全玉海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目前遺囑形式主要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受傳統習慣和公證遺囑收費(一般按照遺囑標的物的價值收取)的影響,目前采用公證遺囑的比較少。而對于其他遺囑形式,爭議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出現了打印遺囑并簽名的自書遺囑,這與繼承法對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規定不符,在遺囑繼承中就引起了爭議。
        全玉海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個案例。2007年6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該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遺囑人的遺囑,但被告辯稱原告所持有的遺囑系計算機打印的,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認為原告應提供遺囑人親筆書寫或錄音的遺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遺囑在北京市第二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最終對該遺囑予以了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持的實質上是公證遺囑而并非打印遺囑。
        全玉海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繼承法遺囑制度的根基就是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愿,如果說該打印的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的反映,那么就應當予以認可。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繼承法中相關部分進行修改。”
        郭明瑞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也說,“隨著科技發展和電腦的廣泛應用,應當承認打印的但由本人簽名的遺囑的效力。”另外,“對于公證遺囑也不應賦予最強效力,以免使遺囑人修改已訂立的公證遺囑造成不便。對于口頭遺囑,應規定其在危急情形解除后多長時間內可有效。對于電子讀物載體的遺囑等的效力也應予以明確。”
        公眾注意到,在侯耀文遺產糾紛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遺產保護和繼承執行。全玉海介紹,遺囑繼承的執行也是實務中遇到困難較多的,如遺產保護、繼承執行等在現行繼承法中不夠明確。
        對此,郭明瑞認為,遺囑生效后,遺囑人本身已無法執行遺囑,如果無嚴格的執行程序,遺囑人的意愿將難以實現。他說,現行繼承法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他建議,“修改繼承法時應更加明確遺囑執行人的確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另外,郭明瑞建議,“對于遺囑繼承也應有一定限制,這就是應當設立特留份制度。”他認為,特留份就是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處分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其實質是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防止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從而損害法定繼承人之權益。郭明瑞認為,我國繼承法中“必要遺產份額”的規定,遠不及特留份合理,四川瀘州發生的“二奶遺贈繼承案”充分說明了設立這一制度的必要性。
        關于這個發生在幾年前的案子,公開資料顯示,四川瀘州男子黃永彬臨死前立下遺囑,制定遺產歸他情人而不歸發妻。由于妻子蔣倫芳實際控制了財產,情人張學英就告到法院。瀘州中院終審確認,遺囑違背了“公序良俗”,因而無效。但部分學者認為,該司法判決是“以德入法”,由此曾掀起一番司法判決合法性的討論。
        此外,家庭結構也較以往出現了變化。
        全玉海告訴記者,隨著社會離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會的家庭結構變得較以往復雜,除了血親關系,還有收養關系和再婚帶來的繼子女等擬制血親的撫養關系。
        全玉海介紹,當被收養的子女隨養父母再婚時,與繼父母是否形成繼承關系,繼承順序如何認定,現行法律規定的似乎不明確。郭明瑞也表示,繼承法和婚姻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子女包括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于再婚家庭的財產繼承問題,有遺囑或約定的從遺囑或約定;無遺囑或約定的,按再婚時間,將遺產認定屬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以此進行分割;對于再婚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以結婚時間認定繼子女是否屬未成年人以及是否構成撫養關系。
        家庭關系復雜的另一面是繼承人范圍的狹窄。
        全玉海介紹,盡了撫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在遺產繼承中糾紛也較大。郭明瑞認為,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在繼承人范圍上是狹窄的。他說,按現行的規定,將會導致無人繼承的情形增多。郭明瑞建議,“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將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至四等親以內的親屬,并增加一個第三順序。

        公民財富大增繼承糾紛漸多

        與《繼承法》制訂之初相比,現在中國人的財產有很大的增加。遺產稅的提上議事日程就說明繼承已經成為了社會大量財富流動、再分配的一個重要途徑,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學家王燕近日在接受采訪時呼吁,“如果沒有遺產稅,收入的不均等會一代一代往下傳,人民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提高經濟、社會的地位,便造成了世襲的富人和窮人,這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不可容忍的現象。”
        為避免社會財富出現極端的世襲流動,2004年9月21日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有專家甚至認為在不遠的將來或將沿襲西方國家對富人階層征收高額遺產稅。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即使在平民階層,由于家庭收入的增長,現在的繼承糾紛和以往相比呈新特點。全玉海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伴隨著經濟發展和財產的多元化,特別是物權法的頒布,繼承糾紛案件在當前和繼承法立法之初的背景確實出現了很大變化”,如繼承標的的多元化即遺產范圍的擴大等。
        全玉海介紹,立法之初遺產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分割,如今遺產范圍還包含生產資料(如公司)、房屋、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如古玩字畫)等等。
        郭明瑞分析,遺產范圍的擴大,主要原因是私有財產范圍的擴大和公民收入的多元化。而現行繼承法采取列舉方式,盡管最后一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以將各種財產包括在內,但實務中仍會有爭議。郭明瑞建議,“對于遺產應采取列舉與排除方式加以規定,明確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股權、占有、知識產權、債權以及其他非專屬性的權利義務為遺產,而人身權以及專屬性的權利義務不能作為遺產。”
        季羨林和侯耀文遺產糾紛很大一部分體現在兩位文化名人所收集的古玩、字畫等古董上,侯耀文之女侯瓚認為伯父侯耀華在主持料理后事時轉移了部分古董,侯耀文之徒郭德綱甚至在博客上聲援侯瓚,力證曾見證過侯耀文故居玫瑰園中的大量古董。
        而作為享譽海內的國學大師季羨林,他收藏的古玩字畫更豐,并留有大量極有價值的手稿和研究史料。
        全玉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遺產范圍的擴大給法院帶來了新問題,“尤其是這類古董物件,其價值很難估算。首先要驗真偽,其次在估價中會存在爭議,最后還面臨一個不易分割的問題。”
        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房產的分配上。自實行商品房制度以來,房屋已成為居民家庭財產的重要部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已經成為引發繼承糾紛的一大焦點。
        全玉海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現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房產糾紛所占的比例最大。他說,1983年落實私房政策后,就曾有段時期出現了很多房產繼承分割糾紛。伴隨著近期房價的持續看漲,房產糾紛案件出現了“爭房不要錢”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不動產房屋相對來說有升值空間,而補償款只能從銀行獲得利息,兩者體現的利益顯然是有差距的。
        從全玉海給記者提供的案例看出,基于現行繼承法,法院對此類涉及房產的判決基本是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值進行切割分給當事人,“但不少分到補償款的當事人看好房產的升值空間會感到有心理落差,另外在房產的市場估值上也有一些爭議。”
        對此,郭明瑞說,“對于房產繼承,如果其中一方特別需要房產時,如該方無房住而其他方有住房,應將此房產判歸該方,但須由該方給予其他方補償,現金不足的可采取協商或借貸的形式。”對于沒有特殊理由的,郭明瑞提出了一個競標的新辦法,“房產繼承能分割的可以實物分割,不能實物分割的可以采取競標即競價的方式,由出價最高的人取得房產,并給其他人金錢補償,這也是為了充分實現遺產價值。”郭明瑞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郭明瑞同時表示,在房產繼承中還有一個問題,即須經公證才能辦理變更登記,而公證收費又太高,這在繼承法修改上應作出限制。

        國人要習慣立遺囑國家要修改繼承法

        三年前侯耀文突發心臟病猝死,生前并未訂立遺囑,引發財產繼承糾紛;季羨林去年去世后,獨子季承與生活秘書就其身后的藏品和稿費的繼承問題也各執一詞,同侯耀文案相似的是,關鍵的遺囑環節不明。
        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作“家庭憲法”,一有孩子就寫遺囑,但是中國人向來比較忌諱這事,覺得活得好好的立遺囑不吉利。不立遺囑有麻煩,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煩。
        煙臺有一個案例頗能說明遺囑在中國人心目中的尷尬地位。
        小劉30歲,煙師畢業后留煙工作,已成家立業。近段時間,他打算買套房子作為長期投資,并相中了青年路一套70多平方的二手房。因為自己名下已有住房,小劉感覺有必要把這套房辦在父親名下,使用他的公積金來貸款,緩解還息壓力。
        考慮家庭關系復雜,父親是再婚,繼母還帶來一個弟弟和妹妹,小劉認為應該明晰產權。為避免日后糾紛,他打算讓父親立個字據,寫明無論出現什么變故,這套房子必須由自己來繼承。沒想到父親一聽就惱了:“我是你親爹,難道還會昧了你的房子不成?我還沒死呢就叫我立遺囑,這不是咒我嗎?”為這事一大家子人都不高興,此事只好被擱置起來。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婧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與法定繼承相比,立遺囑最起碼存在三點好處:
        一是便于明確遺產范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繼承人可能并不知道也許根本無從知道被繼承人遺留有哪些遺產,這些遺產又在何處,而被繼承人生前也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告知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其身后的親屬既無法查找這些遺產,也容易引起互相猜疑。侯耀文如果生前及時立下遺囑,也不會有那么多身后糾紛。
        二是便于按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遺囑的優點是公民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也可以選擇多給某個繼承人或少給某個繼承人,甚至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這一優點恰好滿足了人們的感情需求。
        三是便于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這一點主要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而言。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導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論人們對此作何種道德評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然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怎樣證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則成了大問題。
        郭明瑞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立遺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好處是反映遺囑人的意愿。但受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遺囑也出現了不規范、形式不符、真實性(即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的反映)等問題,這都是在繼承法修改中需要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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