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如果仍堅持現行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將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形日漸增多。為盡量不將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應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之范圍。 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占有、股權、知識產權、債權等屬于可以繼承的遺產范圍。 建議創設特留份制度,以遏制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切實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利益,以維護健康和諧的社會主義家庭秩序。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頒布于改革開放開始不久的1985年。當時仍實行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全社會長期物資嚴重匱乏,廣大工人、農民家庭基本上沒有什么財產,繼承關系極為簡單。加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剛剛恢復,對于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因此造成現行繼承法過分簡略,僅有36個條文,遺漏了許多重要繼承制度。 《繼承法》實施至今已有25年之久,25年來,我國已經成功實現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了相當發展,小康社會的目標即將實現,廣大人民群眾擁有的私有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同時,由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繼承法》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而繼承法本身的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繼承制度的調整功能的進一步發揮,不符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法律調整的要求。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將《繼承法》的修訂工作提上立法日程。
建議《繼承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關于遺產的范圍。
繼承立法應采取列舉式,明確規定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所規定和認可的財產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占有、股權、知識產權、債權等,屬于可以繼承的遺產范圍。
關于完善繼承權喪失制度。
繼承法乃私法,應重視并充分體現對當事人意志之尊重。應當將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作為繼承權喪失事由,并明確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及其時效、行使和效力等。
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如果仍堅持現行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將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形日漸增多。為盡量不將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應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之范圍。考慮到我國歷史傳統和繼承習慣,建議將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至四等親以內的親屬,并將現在的兩個繼承順序,變更為三個或者四個繼承順序。如繼承人中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于代位繼承制度。
《繼承法》在代位繼承的性質上采取了代表權說,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 承 權 的 , 代 位 繼 承 人 不 得 代 位
繼承。但是,被代位人的責任不應由代位繼承人承擔。因此,在代位繼承的性質上應當采取固有權說,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喪失繼承權的,代位繼承人也得代位繼承。
關于遺囑的形式。
一是各種遺囑應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應賦予公證遺囑最強效力;二是應承認打印的由本人親筆簽名的自書遺囑;三是錄音遺囑應改為音像遺囑,以涵蓋錄像、光盤以及其他電子讀物載體的遺囑;四是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的效力應予有條件承認。
關于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處分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其實質是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防止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從而損害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創設特留份制度,以遏制遺囑人濫用遺囑自由,切實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利益,以維護健康和諧的社會主義家庭秩序。
關于補充繼承制度。
補充繼承是遺囑人于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時由遺囑中指定的補充繼承人繼承的制度。補充繼承能夠更加充分地尊重遺囑人的意愿,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行的繼承制度,我國繼承立法亦有明確規定的必要。
關于遺囑執行制度。
遺囑生效后,遺囑人已經死亡,如果沒有嚴格的遺囑執行程序,遺囑人的意愿將難以實現。關于遺囑執行,繼承立法應規定下列制度:遺囑執行人的資格和確定、遺囑執行人的職責、遺囑執行人的撤銷等。
關于遺產分割制度。
一是遺產“歸扣”,即在遺產分割時將繼承人已于被繼承人生前所受的特種贈與歸入遺產,并于其應繼份中予以扣除之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為各國所通行,我國民間也有此習俗,對于平衡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我國繼承立法應規定“歸扣”制度。二是遺產分割的效力。我國繼承立法應吸收我國司法實踐經驗,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同所有。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