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出臺嚴格高管人員準入和任職條件,限制高管頻繁跳槽、嚴禁高管濫發高薪等措施之后,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據保監會稽查局局長斐光介紹,《意見》中列示的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