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一年多的時間,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案件日益增多,各地出現了很多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件,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訴訟渠道不夠暢通、原告勝訴率低的現象,因此,大家普遍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莫于川教授,請他就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問題和建設闡發見解。
陽光政府建設是一場深刻的行政革命
《經濟參考報》記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了,但大家普遍認為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那么,問題究竟出在哪里?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開、陽光政府建設是一場深刻的行政革命,每前進一步都有很大的難度,不可能一蹴而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一年多來,政府機關有些行動、有所觸動、有點被動,這雖然不理想,但也不容易,可以接受,還須改進。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效果不夠理想,有多方面原因,例如:該項行政立法本身不夠完善,模糊空間較大,程序規范不足;與《保密法》、《檔案法》等法律規定的協調問題未能解決好;現階段確保“三安全一穩定”(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壓力很大,求穩免責的心理作用;全社會對公開政府信息、建設陽光政府的認識水平都有待提高。 《經濟參考報》記者: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案件日益增多,應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后,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案件日益增多,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成為深化認識、突破瓶頸的契機。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后,沈陽市民溫洪祥律師申請獲取多項政府信息一事成為轟動性的新聞,人們抱持極大的興趣和充分的理由關注此事。這件事之所以引起人們強烈關注,不僅在于其申請政府信息的范圍廣、種類多、數量大,還在于涉及民眾眼里那些非常敏感、一貫神秘且都感興趣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機關的工資、福利、財政撥入資金、下級單位上繳資金、其他單位贊助款、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單位事業性經營收入以及年度財務審計結果等等,它們都成為申請公開的內容。 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個前提的基礎就是政府信息公開,確保公民知情權的實現,這也是上述憲法規范的基本精神。 目前各地出現的許多要求公開財務類信息(錢袋子)的申請或建議具有法律依據,理應在符合安全原則的基礎上予以滿足;但是,人們還需要考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本和可操作性的問題,特別是工作基礎水平差的現實。
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世界潮流
《經濟參考報》記者: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爭議問題應通過何種法律渠道加以解決?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一年多,在實踐中難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大家都要回頭看、向前走。目前出現的許多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案件,包括復議案件、訴訟案件和信訪案件以及媒體討論事件,從表面看是因為意見不一或故意規避,一些行政公務人員和司法人員對于法定的公開范圍和內容隨己喜好地加以理解和解釋,對群眾真正關注的政務活動隱而不報,但其背后的一個深層原因還是觀念滯后和認識片面。例如,一些行政公務人員和司法人員不知曉政府信息公開已是一個世界潮流,而且是我國行政法治發展的大趨勢和重要領域,是新時期積極履行政府職能的基本要求。 一些地方發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爭議案件,其重要成因之一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基礎還不夠強,想解決問題卻有心無力。與一個人相似,行政機關也會有惰性,例如它沒有給予高度關注并作出足夠投入,沒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臺和渠道,沒有編制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沒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歸檔和發布協調機制,沒有及時完整地清理歷史信息和即時信息等(這些都是常見且亟須改善的狀況),特別是尚未建立起一支適應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干部隊伍,以及廣大行政公務人員尚未普遍樹立起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識。如果一個行政機關還處于這樣的狀態,其為回應申請而疲于奔命的被動局面不難想見。 要通過完善與政府信息公開和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舉報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監督救濟法律規范和相關制度,有效保護公民行使知情權的積極性,善待他們申請政府信息的行為(難免有瑕疵、不盡理性或有賭氣成分),須知他們申請公開和建議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能夠起到促進依法行政的作用,是推動陽光政府建設的積極因素。 《經濟參考報》記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后,各地出現了很多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案件,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訴訟渠道不夠暢通、原告勝訴率低的現象,這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是新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它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來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人們對其深刻的法治發展意義還須要逐漸深化認識。農民訴蘇州市環保局案件以撤訴結案,其結果不是最好,但可接受。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勝訴率不高,這本身是一種正常現象,因為提起行政案件的法定門檻不高,原告認為被告違法侵權致使他利益受損即可起訴,這只是他的單方判斷。走完所有的行政訴訟程序后,許多原告訴求未能獲得法院支持,也是常見的、正常的。還有一種常見情形,就是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被告先是頂著,后來看看情形不妙,就改變被訴行政行為,或通過其他渠道,使得原告實現了訴求而撤訴結案,最后不形成被告敗訴的生效判決,這也是行政被告的常見做法和訴訟策略。這種做法雖然不好,但也可接受,畢竟行政爭議最后得到解決了。
政府信息公開不可能是速決戰
《經濟參考報》記者:對現階段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增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力度和效果,有什么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莫于川:我的意見和建議是: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法制是一項難度極大的政府管理革新工程,不可能是速決戰,只能是一場持久戰。這一點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關整個政府運作模式的根本轉變,牽一發而動全身,特別是在區域發展極不均衡、政府層級繁瑣復雜的我國,實現這一進程殊為不易,一年的實施準備期的實施準備和一年多的法規實施期間,顯然還是不夠充裕、不夠成熟的,需要不斷努力推進。因此,要克服陽光政府建設上的急躁幼稚病。 從方法的角度來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應當追求有限目標,選擇較少爭議、更多共識的部分加以穩步規范運行,積累經驗后再推展至更多領域和事項。“三安全一穩定”是彈性極大的表述,也是一塊沼澤地,進入之際要特別小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初期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到模糊爭議地帶去進行無效果的糾纏消耗(如追求更大的公開范圍、受案范圍),以便由易到難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要完善和實施好與政府信息公開和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監督救濟法律規范和相關制度。這包括舉報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權力受監督、權利受保護,通過強有力的外部監督來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健康發展。而重點是推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章確立的11項監督保障制度的實施到位,特別是優先推動考核、舉報、評議、報告、復議、訴訟等監督保障制度。 要抓住典型案例和事例進行剖析、總結經驗,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工作基礎建設。為此,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給予足夠重視、作出積極努力,爭取廣大民眾和全社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參與,以形成良好的制度運行外部環境。 從長遠看,還是需要在完善執法和司法的前提下提升立法水平。若能實現上述目標,不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順利施行有了必要的工作基礎和更好的社會條件,也就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上升為法律(《政務公開法》)創造了條件。 簡言之,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法制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一場根本性、革命性舉措,其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將會日益顯現出來,逐漸被人們真切和深刻地感受到,它不以個別人的意志為轉移,勢必向著行政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的道路前行,人們應當順應這個歷史潮流,積極推進這項改革創新舉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