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新近審結了北京市一例政策性農業保險合同糾紛,原告順義區一村委會起訴被告某保險公司順義支公司,稱該村60余戶村民種植的被保險玉米因暴風雨遭受損失,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全額賠償。最終法院因原告村委會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原告村委會訴稱:2008年7月,村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510.5畝政策性玉米保險,每畝有效保險金額400元。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村村民種植的玉米遭到了暴風雨的侵害,農民損失嚴重。保險公司兩次來村進行查勘定損工作,查勘定損結果是20%到95%不等,共計實際受災畝數為145.2畝,保險公司應賠償保險金額5.8萬余元。2008年12月,保險公司賠償1.4萬余元,尚欠4.3萬余元,經多次催要未果。 而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應賠償保險金額5.8萬余元是以我公司承保時每畝賠償的最高限額400元乘以實際受損面積計算出來的,但必須符合《玉米種植保險條款》,全部絕產為八級以上大風造成玉米莖稈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澇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塊,造成保險玉米全部毀壞,不能恢復生長,失去商品價值,按照每畝保險金額的100%計算賠償。而二次自然災害并未導致原告玉米全部絕產。原告的種植農戶對受損玉米仍能繼續生長的事實和按照保額25%的比例賠償是認可的,并領取了保險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在出險后對受損情況進行了現場查勘定損。根據現場查勘定損的情況確認承保玉米的損失程度為25%,保險公司據此賠付保險金1.4萬余元,涉訴被保險玉米的種植農戶在現場查勘記錄表按手印后取走了上述保險賠償金。 法院認為,村委會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受損玉米發生了全部絕產的情形,所以村委會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全部絕產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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