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自1月3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商務部1月30日發布的2010年第2號公告稱,2009年1月31日商務部應中國大陸苯酚產業申請,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苯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商務部裁定,經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繼續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為期五年的反傾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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