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最新修訂的《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將于2010年1月1日實施。新條例對職業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職業中介機構的活動“禁區”,以促進職業中介機構規范開展就業服務活動。 新修訂的《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萬元的開辦資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服務場所;有三名以上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許可和登記。 山東省規定,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的就業信息;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依照規定,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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