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3日表示,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這些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不過,需要強調以下幾點:第一,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第二,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第三,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