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另一種“管采分離”模式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是2003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部明確提出政府采購須“管采分離”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購的監管職能和執行職能分由不同機構來從事。
從執行實踐來看,“管采分離”出現了兩種模式:其一是政府成立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在財政部門內設置監管機構;其二是保留政府監管職能,執行職能交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
山東17個設區市中,除萊蕪、濟寧尚未設專門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采取與國庫科合署辦公進行監管的方式之外,其余15市財政部門均設立了專職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其中11市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為副處級甚至市正處級建制。從政府采購中心的設置來看,除菏澤市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置了與監管機構平行的的集中采購機構外,其余16市均建立了市級“管采分離”體制,其中濟南、濟寧、萊蕪、臨沂四個市設置了獨立的集中采購機構,煙臺、東營、日照等山東省的其它市,則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集中采購。“管采分離”的這兩種模式,分別以不同的方式探索政府采購的創新完善路徑。
“集中采購機構發揮政策功能,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時不以盈利為目的,并通過推廣歸集批量集中采購節約財政資金”,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調研員鞠少波介紹,“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集中采購,同樣須促進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但社會中介機構不具有集中采購機構所擁有的事業單位性質,其從業人員不占用事業人員編制。”鞠少波認為,以兩種模式進行“管采分離”,是由于各地財政部門采取了不同方式進行政府采購改革創新,分別體現出各自特色。
對于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集中采購,煙臺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任信美認為,將執行職能交由社會中介機構來做,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研究制定監管政策上。煙臺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是煙臺市財政局管理政府采購的專職機構。在煙臺,社會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代理資格,彼此競爭已形成改進服務質量的良好氛圍。
“煙臺市財政局根據中介機構工作質量打分,撥付中介服務費,不允許中介機構向采購人和供應商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攬活。代理機構每次工作的服務對象是由抽簽決定的”,任信美介紹。此外,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集中采購,不僅節省了事業人員編制,還可以避免因行政級別問題對監管工作可能帶來的制約。比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須監管同級別,甚至可能是更高級別設置的政府采購中心:如何做到監管到位,如何對監管工作進行再監管?這又值得深入探討。
而另一方面,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須逐步提高,這需要政府部門通過引導和監管進行規范。如何在政府采購中實現政府監管和市場運作的高效銜接,是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集中采購面臨的關鍵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