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沈陽訊
記者從日前閉幕的2009中國(沈陽)國際中小企業大會上了解到,在我國現有的4200多萬家中小企業中,資金短缺的竟高達70%,融資難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因素。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以5-10倍的比率撬動銀行信貸,引領社會資金的投向,影響著中小企業的投資規模、結構與效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政府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方法。 據了解,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為使經濟迅速復蘇,我國銀行業加大了信貸投放,據《2008年中國銀監會年報》中披露的數據,截至去年年底,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已占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部企業貸款的53.06%。盡管從數字上看比例不低,但業內專家指出,由于我國的中小企業概念非常廣泛,數量龐大,真正受益的仍然是"金字塔"塔尖上的中小企業,而真正缺少融資渠道的廣大中小企業由于缺少銀行接受的抵押物、銷售收入較低、財務報表不規范等原因仍然難以從中受益。因此,融資難成為中小企業面臨的一系列難題中最突出的一個。 中小企業經濟總量已占半壁江山的沈陽市,通過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在全國具有極強的示范效應。截至2008年末,共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68家,注冊資本金總額18.8億元。其中由市、縣區兩級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18家,注冊資本金總額為7.8億元。擔保機構累計為1678家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累計完成擔保額17.35億元。占全部完成擔保額的94.7%。 --加大政府投資,注重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作用,是這個市的一條成功經驗。近年來,先后組建了5個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不斷擴充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規模。今年市財政一次拿出20億元對市級信用擔保機構進行增資。截至今年9月底,市財政共為5個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注資22.5億元。這些由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累計為1662家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累計完成擔保額16.43億元。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促進信用擔保機構穩定、健康發展,也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內容。沈陽市正在積極落實風險補償資金2000萬元,用于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 --初步形成一體兩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強縣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逐步完善區、縣政策性擔保體系,市區兩級財政共為13個區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注資5.2億。未來將逐步對目前小、散、弱的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重組整合,做大做強1-2家技術先進、管理規范的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并以此為核心帶動縣域擔保體系的發展。 --發揮先進擔保機構的示范作用和技術優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培訓孵化基地。沈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起初開辦資金僅為2496萬元,今年9月新增擔保資本金1億元,變為1.
2496億元,共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1160筆,擔保額5.19億元,幫助企業得到貸款6.4億元,未收回代償僅15萬元,沒有凈損失。 --成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加強市級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技術交流和行業自律,為全市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沈陽市中小企業局局長陳弘認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有準公共品性質,政府必須介入和扶持,以“政策性資金、法人化管理、市場化運行”為準則,通過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途徑,把有限的資金用好、用活,真正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他建議: 首先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應該有明確的行業定位和統一的管理體系。從1999年國家提出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開始,我國對擔保行業主管部門的確定一直在不斷變化,各地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管理分布呈現出高度分散化趨勢。多年來,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既沒有明確專職的監管主體,也沒有出臺擔保行業的管理辦法,這就造成了擔保行業監管缺位,業務開展欠規范,擔保機構之間無序競爭等問題。陳弘認為,擔保機構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機構,不應該按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銀監會、金融辦可以通過加強對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的監管來實現對擔保風險的系統控制。 其次,進一步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日、美、韓和臺灣的政策性擔保業務的開展均以財政資金支持作為強大后盾。因此,我國應加大政府財力支持,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擔保體系的建設,發揮財政資金的示范作用。通過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注入資本金的辦法,做大做強政府注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還可以由地方政府財政出一部分資金,吸收金融機構、企業和社會共同出資組建擔保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同時建立財政補償機制。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按擔保額一定比例實行補償,以提高擔保機構資信,增強其抗風險能力。 第三,推進擔保機構與銀行的雙贏合作。鼓勵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開發符合本地中小企業實際需求的融資擔保產品,尤其是針對中小企業抵押物不足的情況開發應收帳款、股權等新的抵押(質押)產品。 第四,營造更有利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的各抵押(質押)登記部門應積極提供支持配合,并為擔保機構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提供便利。在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過程中,各登記部門不應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
第五,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逐步建立擔保與再擔保分散風險、擔保機構與銀行分擔風險、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的風險準備金制度補償風險的多層次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控制擔保行業的系統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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