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近日聯合發出《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對試點目標原則、職工權益保障、資金使用方向、貸款風險防范、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 意見強調,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發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任何項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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