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從10月1日起,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5%。 民政部網站29日刊載了民政部、財政部27日下發的通知。通知表明,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別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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