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近年來頻頻登上中國的商業賄賂榜單。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國內民間經濟分析機構安邦集團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案,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美國《洛杉磯時報》日前報道稱,2002年至2005年,美國不干膠標簽材料巨頭艾利·丹尼森公司向中國地方官員行賄以獲取項目,被處以2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報道刊發后,引起網民廣泛關注,記者在主流門戶網站上看到,網民的跟帖高達上萬條。有關人士呼吁,跨國企業的商業賄賂破壞了法治和公平,阻礙了經濟發展,必須采取措施遏制這種風氣的蔓延。
“入鄉隨俗”還是利益驅使?
網民“奚旭初”認為,至少有兩個原因造成了跨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成風”。一是,這些跨國公司,在發達國家,往往循規蹈矩。這是因為,發達國家的嚴刑峻法,壓縮乃至封殺了商業賄賂的空間。比如,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有效地打擊了商業賄賂。而在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有關反商業賄賂的法律還不完備,這客觀上給跨國公司進行商業賄賂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由于本土文化的強大與根深蒂固,西方企業公平、公開的商業規則與商業倫理并不能在短期內取得市場話語權,盛行于中國商業領域的依然是舊的習俗:人脈關系往往決定著企業的生存,請客送禮有時左右著競爭者的命運。而面對著這樣的商業生態,善于經營市場的跨國公司難免走“公關”蹊徑———以這個層面上講,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好似“入鄉隨俗”。
不過,也有分析指出,美國不干膠標簽材料巨頭艾利丹尼森公司向我國地方官員行賄以獲取項目,正是一種“非制度化生存”結下的惡果,受到了商業利益的驅使。
所謂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們所賴以生存的制度環境缺少確定性,在遭遇某種需要解決的問題或情況的時候,不是依據明確而穩定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體博弈。而結果取決于每一次具體博弈的特定結果。
網友“朱四倍”認為,跨國企業賄賂門背后的“非制度化生存”因素,與權力尋租、特殊的文化背景、制度短板和立法缺陷有關。從深層次上來說,我們一方面要看到國際資本逐利的深層次本質,另一方面,要著力消除跨國公司向本土化潛規則“妥協與屈從”的誘因。
懲戒缺位還是法律漏洞?
網上輿論指出,大量的跨國公司競相加入中國商業賄賂陣營,說明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懲戒性和威懾性,尤其是相關規定對違規者、違法者采取“選擇性失明”的做法將導致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愈演愈烈。
比如“朗訊案”。有媒體報道,2004年4月,朗訊被曝光在過去3年間為近千人次的中國政府官員、電信運營商高管出資“訪問”美國,并以“參觀工廠,接受培訓”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韋加斯和紐約等地的行程。朗訊為此出資超過千萬美元。案發后,朗訊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重罰250萬美元。但是,行賄中國官員的朗訊公司卻沒有受到中國司法機關的追究。
江西檢察官楊濤在北青報網站撰文認為,除了我國法律缺乏懲戒性以外,對于跨國公司行賄的行業準入禁止規則的不完善,也極大鼓勵了跨國公司在中國搞商業賄賂。楊濤說,對于行賄的公司進行行業禁止,在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有先例。我國檢察機關雖然建立了“行賄人黑名單”,但是,對于許多對GDP如饑似渴的地方政府來說,他們需要跨國公司的投資,需要跨國公司來這里發展經濟,帶來就業,他們哪會管跨國公司有行賄的污點呢?他同時指出,“行賄人黑名單”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最高檢的規定,“行賄人黑名單”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范圍內,那么大量進行了行賄但不構成行賄罪的公司以及構成行賄罪但沒有移送司法審判的公司,將無法上這個“黑名單”受到行業禁止準入的懲罰,這無疑讓行賄的跨國公司獲利大而風險小,他們為何不“潛規則”一把呢?
清除商業賄賂之風迫在眉睫
網民在如何制止商業賄賂上表現出高度一致:清除商業賄賂迫在眉睫。
網民“奚旭初”說,商業賄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這種“腐蝕劑”正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更重要的是,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它是社會法治與正義公平的大敵。
有關人士呼吁,商業賄賂不僅破壞法治和公平,也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用制度堵塞“賄賂門”,清除賄賂之風在中國蔓延的基礎迫在眉睫。
中青在線的一篇評論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治理。首先,要有效地遏制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必須制定一部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法》,并加大懲罰力度。第二,由于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多發生在國有企事業單位,這些部門就應當成為以制度創新抑制商業腐敗的主要領域。第三,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遏制跨國公司的商業行賄,還必須清除國內公職人員權力尋租的不良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