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作為推動我國跨境資本交易對外開放進程的重要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15日正式發布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外匯局已發布《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多方面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的限制。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的出臺都是為實現外匯“均衡”管理的重要步驟。
據外匯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的出臺已經醞釀多時,并對近年來已出臺的比較分散的有關境外直接投資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系統地梳理。
據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副司長孫魯軍介紹,《規定》的改革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擴大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二是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后登記。三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相關文件,由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即可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四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規定》還建立了全口徑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規定》明確了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法規依據,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實行全口徑管理,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資,均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有關外匯登記和匯兌手續。
巧合的是,在發布《規定》的同一天,央行公布了最新的季度宏觀數據。數據顯示,我國外匯儲備在上半年末已達到2.1萬億美元,因此,實現外匯“流入”和“流出”的雙向均衡管理凸顯其重要性。
另外,根據《規定》總則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入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