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引起全國廣泛關注的吉林海天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公司)非法集資數億元大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希田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優(yōu)秀民營企業(yè)”“就業(yè)帶頭人”等自詡的光環(huán)籠罩下,王希田以高息回報為誘餌,網羅眾多“操盤手”,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此案除吉林省外,還波及遼寧、天津等省市,共3.5萬多人被騙。
眾多群眾因何輕易就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呢?
傳銷式非法集資
“海天”公司主要從事染料、化工產品等多項業(yè)務,法人代表王希田。2002年,“海天”公司對外宣稱開始建設“叔十二碳硫醇”項目。這個項目屬于精細化工產品,主要用于合成橡膠,還可以作為合成藥物,市場價格極高,我國長期依賴進口,市場前景看好。
2003年初,“海天”公司開始向公眾以“增資擴股”的名義變相非法高息集資,要投資的人需與“海天”公司股東簽訂委托協議,并以股東增加注冊資本金的名義投入公司。從最初的三個月返利30%,到后來的三個月返利20%,甚至到最后的半年返利15%。經許多“操盤手”運作,在講課、帶人到吉林市看廠房、發(fā)放光碟等強勢宣傳下,眾多不明真相的群眾,紛紛把多年的積蓄投入進去,期望得到高息回報。
吉林省和龍市的女教師楊某,經人屢次勸說,最后擋不住誘惑,前后投進67萬元,結果血本無歸。
吉林省延邊州的高某說,她是2003年9月,在同學介紹下知道“海天”公司的,得知該公司生產的“叔十二碳硫醇”是世界先進的生產項目,企業(yè)是省內先進企業(yè),正在向民間融資建廠,并且回報極高。她出于對朋友的信任,沒去吉林市,就投了3萬元,首次“投資”得到回報后,高某把丈夫到外國打工賺的幾十萬元也都投了進去。
半年后,高某到吉林市“海天”公司參觀,看到了正在籌建的廠房和“優(yōu)秀民營企業(yè)”和各類“先進”的獎狀,高某更加堅定了投資的決心。
隨后,高某成為延邊地區(qū)的一級代理人。2004年,她又發(fā)展了16條二級代理線,因為他們的發(fā)展結構完全是傳銷式的,所以隨著二級代理人發(fā)展的三級代理人擴展開來,高某下線達1000多人,參與投資額達到了1.3億元,因此高某被升為“海天”公司的股東之一。
案發(fā)后,高某潛逃,兩個多月后,她到延邊州公安局自首。高某說,她被王希田等人騙了,因為她沒有想過,具有合法手續(xù)的企業(yè)進行的致富“神話”會是個騙局。
非法集資數億元
隨著眾多不明真相的群眾加入,“海天”公司越做越大,涉及的人數也日漸增多。
在整個集資盤越滾越大之時,王希田明知繼續(xù)這樣操作必將“崩盤”,又變換集資手段,對集資人謊稱發(fā)行公司內部原始股,將來會在美國上市,屆時將成倍增值,進一步欺騙投資群眾。
2006年11月21日深夜,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拘捕了王希田及其他3名副經理,搬走了公司的電腦和賬本,封了“海天”公司,凍結公司賬戶,關閉了公司網站。
王希田被抓后交代,“叔十二碳硫醇”項目因達不到環(huán)保要求,在國內很難通過驗收。開工的生產線,產量極低,這些只不過是用來騙群眾的“幌子”罷了。“海天”公司已無力支付“股民”的本金和利息,這都是他一手編造的騙局。
警方另外查明,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間數十次到境外賭博,揮霍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王希田為隱瞞犯罪事實,還多次銷毀“海天”公司相關會計賬目。
吉林市公安機關隨后成立了“海天”公司案件專案組,歷時數月,民警輾轉全國10余省,20余個城市。將其余的20多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今年5月11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此案,王希田等24名被告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受審。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間,“海天”公司眾多“操盤手”的運作下,在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龍井市、琿春市、四平市,遼寧省大連市及天津市等地共對3.5萬多人次進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總額達8.6億多元。
6月30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王希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數罪并罰,王希田被判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鄒長凱等3人因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7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其余20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了不等的刑罰。
警惕高息回報陷阱
隨著“海天”公司案的一審判決,非法集資案再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
吉林省公安廳經偵方面負責人介紹,非法集資大案多發(fā)呈現出以下特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受騙者眾多。嫌疑人都宣稱有高利息、高回報,采取用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環(huán)方法實施犯罪行為。被騙群眾在得到先期的高額回報后,即對投資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不惜血本投入,當意識到被騙時已晚了;犯罪的實施組織化、專業(yè)性很強。像“海天”公司都有嚴密的組織,有明確的分工,按計劃實施吸儲,并有專人以講課的形式進行宣傳鼓動;蔓延快,數額大。吉林省在此之前也曾發(fā)生多起超億元的非法集資案,受騙群眾涉及到十多個省市;跨區(qū)域性強,打擊難度大。一些案件中,嫌疑人在某地登記注冊公司,而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給打擊帶來一定的難度。
北京建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麗敏認為,為避免非法集資案的發(fā)生,除了公安部門體現強勢外,還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深入社區(qū)宣傳非法集資案的特點及嚴重危害,通過對給社會公眾造成巨大損失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明確其騙人的本質,引導大家通過合法途徑和手段投資融資。另外,有關職能部門應對公司注冊、運營等方面加強監(jiān)管,對存在非法集資問題的及早控制,并堅持予以查處和取締,從而避免廣大群眾受騙,維護社會穩(wěn)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