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志著國內產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按照規則的定義,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一直是國有產權交易中最引人關注的話題。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低于凈資產,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按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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