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14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于就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根據通知,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公布本省區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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