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總體方向明確,但當前五試點省市在實施過程中普遍出現“推進難”現象。記者近日赴廣東等試點地區調研時發現,造成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推進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方案設計的不科學性是其中之一。
改革應讓利害相關人發表意見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要改革,為什么沒有我們事業單位人員的主流意見?”這是記者在試點地區采訪時聽到最多的一句話。不少人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這樣的重大改革方案事先卻幾乎沒有向社會征求意見,改革的直接利害相關人也沒有獲得對改革方案發表意見的機會。 制定過程缺乏公開透明,可能會帶來方案設計比較粗糙等種種隱患,也會因倉促試行而導致操作性差。以上述方案中涉及教師的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內容為例,根據教師法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上述改革方案中將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下調至與企業一致的內容顯然與此條規定不符。”福建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說。 一些專家認為,要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先要有全面、理性的研究論證;換言之,也就是改革前要有明確的指導思想,而且還需要形成廣泛的社會共識。因為事業單位大多屬于文化、教育、科技部門,知識分子比較集中,這些人對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很重要。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牽涉面廣,全國范圍內高度關注,這樣的重大改革方案事先應進行科學性研究。 “此次試點改革要盡量爭取事業單位人員及社會各界的認同,并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激勵機制,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否則改革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而且還將出現很多后遺癥,為真正推行更大范圍的養老金制度制造新的麻煩或阻力。”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認為。
改革應立足實際循序漸進
深圳大學管理學院行政管理系主任馬敬仁教授認為,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尤其是分類改革是養老金改革的必然前提和基礎。“類別都沒有徹底分清楚,談何其后的養老金改革呢?” 據了解,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其中對事業單位的分類作出了原則規定。意見指出,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分三類進行改革,即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但是具體哪些單位應劃歸為哪類,仍需要各地不斷試點探索。”據馬敬仁介紹,作為廣東省第一個分類改革的試點城市,深圳市早在2006年7月就啟動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革前,深圳市、區兩級共有事業單位1902家,編制9.3萬人,其中,市直屬單位518家,編制4.2萬人;經過一年多的改革,最終深圳保留的市屬事業單位共有338家,涉及編制3.35萬名,改革可謂成效卓著。然而,由于對分類歸屬、工資薪級、退休待遇等問題持不同意見,自2006年年底起,深圳市一些被改制事業單位的員工不斷上訪、罷工、罷課,或簽名討要加班費及社保費。基于此種情形,一些深圳的區屬事業單位遲遲不愿啟動分類改革。 專家指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改革必須遵照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的原則,以穩定大局為前提。
配套措施需要及時跟上
有關專家分析認為,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作為一項綜合性改革,需要諸多配套措施同時跟進,其改革前景并非像一些人士描述得那么簡單。“既然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毫無二致,那么,養老金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的改革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長鄭秉文指出,目前的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后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操作性可言,這是非常不合適的。 “根據國際經驗,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一般在10%左右,比例超過10%是黃牌警告,比例超過15%到20%,就很難得到支持。但目前中國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20%,在這樣的高繳費水平下,未來的補充養老保險設計是比較困難的。”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說。 與此同時,其他配套改革,諸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都還不到位;另外,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還存在很多的技術問題,如個人賬戶中個人與政府的繳費問題、新老制度的銜接問題、地區與行業之間的轉移接續問題等的相關規定也不明確。
“老有所養”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