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訴訟才塵埃初定的“政府采購第一案”,在2007年6月7日敗訴方財政部提起上訴后,至今仍懸而未決。 由于同時涉及諸多國家部委,采購項目總額又高達114億元,這一案件從開始便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又因為是《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第一件起訴財政部的案件,所以被媒體稱為“政府采購第一案”。而隨著案件的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重疊、政府部門之間權責不清等問題也愈發凸顯出來。 在近日中央財經大學舉辦的“2008政府采購論壇”上,與會專家表示,案件最終判決結果有可能決定今后政府采購活動中財政部與發改委監督管理職能權限的劃分,使原本模糊的兩法界限變得明確起來。
事情起源:沒有回應的投訴
案件起源于2003年“非典”后國家采購的一項114億元的醫療救治項目。記者了解到,當時這個大型采購項目由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作為政府采購人分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然而在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開標共計568臺的血氣分析儀采購項目中,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投標報價均為最低,卻都落標。該公司認為招標過程存在“暗箱操作”,于是在法定期限內先向采購人和招標公司提出質疑,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繼而又向財政部提出投訴,但財政部在法定三十天時間內未能作出處理決定,也沒有給予答復。這樣“一前一后”不理會,現代沃爾便以行政不作為為事由而將財政部告上法庭。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財政部被認為行政不作為,一審敗訴。法院認為,首先,對于本案所涉及的政府采購和招投標,被告財政部享有監督管理職權。其次,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合法的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因此,一審判決財政部對原告提起的投訴予以處理和答復。在2006年12月22日,財政部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財政部提出上訴意見,認為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屬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對此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照《招標投標法》、《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下稱“《意見》”)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明確規定,應由國家發改委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并非如一審判決認定的“屬于財政部的監督管理權限范圍”。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財政部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實際上都是存在問題而且證據不足的。”一位法律專家告訴記者。“不可否認,《意見》和《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推導出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改委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然而,就像一審判決書中所述的,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該法律專家說。 “即使另有法律明確規定了發改委享有對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權,財政部恐怕也不能以此而規避《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對其相應職責的規定,”另一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因為法律已明確規定本案涉及采購活動屬于財政部職權,且當事人依據此項法律提出投訴,那么財政部無論如何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當事人書面答復,而非推卸別人。”
案件重點:法律體制不完善
“究竟是發改委還是財政部來監管?如果發改委作為采購人,同時作為監管者,能否起到監督機制的作用?”一位浙江的供應商向記者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他表示,現在很多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都是由發改委負責,但很多時候,發改委又是這些項目的采購人,如果其同時還要擔當采購項目的監管機構,那就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根本無法形成真正有效的監督機制。 記者了解到,在《政府采購法》頒布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混亂,沒有明確的監督部門,往往一個部門既是采購人又是監督人,擔當雙重角色,權力難以受到有效約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實施后,法律第一次統一了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主管機關和監督機關,那就是各級財政部門。但是,很多情況下,《政府采購法》對監管的具體規定和另一部法律《招標投標法》又難以統一,因此有效監督的局面一直也沒能很好的形成。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由于我國政府采購領域法律法規建設尚不完善,缺乏配套制度,同時也缺乏管理經驗,采購代理機構侵害供應商權益謀取私益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位專家向記者坦言,“而供應商對眾多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時,政府采購行政管理部門卻常常避重就輕、敷衍了事、互相推諉。”這個專家指出,如果將監督權賦予采購人,一旦出現侵害供應商的情況,損害結果是極有可能變本加厲的。
解決之道:監管體制亟待健全
“實際上,這個案子最大的意義在于,判決有可能決定以后政府采購活動中財政部與發改委相關監督管理職能權限的劃分,使原本模糊的界限變得明確起來,或許對部門之爭會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專家告訴記者。 如前所述,由于政府采購監管權限分屬于不同法律主導部門,難以形成一致認同的中立的監管機構,從而導致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各監管機構互相推諉、供應商投訴無門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專家建議,要盡快出臺可行性的實施細則或相關解釋,建立合理分工、相互協調配合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消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含糊字眼,對有沖突的法律文件進行撤銷或者廢除,確定統一的適用規則。“這個案子還凸顯出我國監督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那就是既缺乏事前的有效性監督,又過分注重事后的監督,”一位專家指出,“這就容易導致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監管不力和無效,甚至滋生腐敗。”他分析指出,要合理設置政府采購中心的內部機構,推進政府采購“監管與執行”職能分離,其中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和權限,以使其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同時以事前、事中監督為主和事后監督為輔相結合,并擴大監督范圍,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