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福州11月30日電(記者康淼)
福建省近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意見》提出,從2008年起三年內,福建省級財政將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 《意見》提出,從2008年起三年內,福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將對為中小工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的比例補償;對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5‰的比例補償。 《意見》還指出,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由福建省經貿委、省地稅局負責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申報。對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差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政府的風險補償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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