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賄賂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一些人為了規避法律,采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進行賄賂,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提供無償勞務、免費旅游等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等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對這樣一些案件特別是采用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能否認定賄賂犯罪,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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