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受災嚴重地區內建筑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 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 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此外,其他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到受災嚴重地區新建企業、幫助災區恢復生產,享受上述收費減免政策。四川、甘肅、陜西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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