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電
福建省衛生廳日前發出通知,對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疫苗、醫用耗材、醫用試劑、設備、儀器等物資采購中的折扣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設備采購行為。 根據通知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物資采購時,必須與生產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折扣比率、折扣方式、付款方式和醫療衛生機構銀行賬戶;對接受的折扣款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入賬;不得采取現金折扣等變相回扣方式。 福建省衛生廳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設備儀器采購時,不得以贈送設備、出國考察、進修學習或學術活動作為與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的前提條件;采取附贈設備、儀器等折扣形式的,要在購銷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示,并如實入賬;采取扣率折扣形式的,應直接沖減設備等商品的購進成本;不得采取現金折扣等變相回扣方式。 福建省衛生廳表示,各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審計和紀檢部門將加強對折扣行為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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