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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李雪 王立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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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宜昌11月6日電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6日表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相關調整方案將會在適當時機盡快出臺。 汪民說,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兩種。目前,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存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太低的問題,平均只有1.18%。他說,國土資源部已與財政部就相關調整方案達成共識,將會選擇適當時機盡快出臺。 汪民認為,礦業權有償取得現已有明確規定,分別按無風險、低風險和高風險三種方式出讓,但仍存在問題:一是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需盡快妥善處置。對此,國土資源部將與財政部共同出臺措施解決。二是一些地方對現有規定的執行還存在較大偏差。三是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空間限制。取得探礦權,要按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以防占用過多面積,圈而不探,問題在于收費太低,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需抓緊出臺新政策解決。 除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外,對礦產開發中的經濟責任與收益分配機制,汪民表示,要按照已出臺的關于礦產資源價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傾斜的規定,大頭留給地方。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要按“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原則,提足留夠,落實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對于采礦權已經滅失,但資源開采后所在土地使用權屬清楚的廢棄礦山,要按土地權屬明確礦山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土地使用權屬不清的,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治理范疇,區分重點逐步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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