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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周瑋 丁冰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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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了公共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 修改后的節能法專設“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法律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公共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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