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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6 記者:劉璐璐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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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5日,商務部發布63號公告,公布自即日起,按照原反傾銷措施確定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五年。 2000年12月20日,原外經貿部對原產于此五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啟動反傾銷調查。2001年8月16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開始對原產于此五國進口到我國的純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稅率與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相同。2006年8月15日,商務部應四川鴻鶴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學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申請,決定對原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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