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憑著有關部門的一次會議規定,20年來,湖南省對建筑企業勞保基金一直實行政府統籌管理。由于這項政策缺乏法律依據,社會各界紛紛質疑和抵制。業內外人士呼吁,取消政府對勞保基金的代收政策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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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資料照片(本報記者 周衡義
攝) | 一紙規定20年代收近38億元
建筑安裝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是政府向建設單位征收且納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的一種行業性統籌基金,是建筑安裝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來源。 記者從湖南省建設廳了解到,湖南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對養老保險政策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過程。 1987年,湖南省規定,從7月1日起,對建筑企業勞保基金實行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統籌機構統一收取、統一管理、統一撥付給施工企業。 在此基礎上,1993年,湖南省規定,按建安工程造價3.5%計取的勞保基金,除撥付給施工企業,還對困難的大中型企業進行適當的調劑補助。1997年,湖南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原來企業直接發放離退休職工養老金,改為由企業全額繳納在職職工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 令人吃驚的是,這些年來,湖南省出臺這一系列政策時,僅僅是根據國務院1984年7月3日第37次常務會議關于“可以先在建筑企業實行全行業保險的試點”的會議精神。 據統計,1997年以來,湖南省共籌集37.75億元勞保基金,絕大部分支付給國有及集體企業。到2006年底為止,參保企業達1164家,人數達24萬多人。
越俎代庖合法性受質疑
長期負責此項工作的湖南省建設廳勞保辦主任章晉敏認為,在當時經濟和法制條件均不成熟的條件下,政府下文明確勞保基金由建設行政部門統一收取、管理及支配,確實為建筑行業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這種代收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2005年,湖南泰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匯澤房地產有限公司對當地勞保基金行業管理辦征收勞保基金是否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表示質疑,在請求當地政府行政復議無果的情況下,舉報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并拒絕繳納400余萬元的勞保費用。此事在當地引起很大反響。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日益暴露出這一模式的缺陷。”章晉敏坦言。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部分地方政府自定收取標準,違背勞保基金的收取原則。長沙、湘潭等地按建設項目平方米計收,損害了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個別地方政府以會議紀要形式減免勞保基金,造成收取率低。以2004年為例,湖南省縣級只收取勞保基金6700萬元,直接損害了施工企業的權益,已出現多次投訴并引發過群體性事件。 勞保基金政府統籌也引起了建設單位的普遍反對。他們認為,勞保基金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事,政府統籌既增加行政成本,也容易產生腐敗。2006年8月,株洲市政府在一大型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一次性為湖南省某建筑公司減免勞保基金600萬元,引起業內噓聲一片。 湖南省政府辦公廳規定,建設部門對不按規定繳納勞保基金的工程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不按規定繳足勞保基金的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湖南泰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總監蔡曼青認為,湖南省建設廳征收勞動保險基金的實質,是建設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地位向企業亂收費。他說,建筑企業勞保辦只是湖南省建設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不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務院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權征收屬于社會保險費性質的勞動保險基金。
無法可依呼吁取消統籌管理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認為,勞動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范圍。早在1995年,我國頒布施行的勞動法就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其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實施監督。 秦希燕認為,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及規章不是法律。地方政府下文由建設行政的有關部門收取、管理和運營建筑行業里的勞保費用,缺乏法律依據。他建議,將勞保基金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收支、管理和運營。“這樣,既能保障其合法性,又能解決地方建筑行政部門代收上述費用所日益暴露出的問題及其缺陷。” 2005年,湖南省建設廳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議,將湖南省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整體移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他們還建議,將勞保基金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投標報價和施工合同中予以保證,建設單位將其直接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由施工企業自行收取、自行使用。建設行政部門只通過建筑市場管理,確保施工企業勞保基金的足額收取和按規定使用。 “取消建設部門勞保基金代收制勢在必行,”湖南省建設廳副廳長袁湘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勞保基金完全可以由市場來調控。”袁湘江認為,目前,湖南縣(市)建筑企業改制基本完成,為勞保基金走向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而在湘的中央、省屬沒有改制的建筑企業不到20家,如果進展順利,這些企業不久即可實現改制,用不著依賴政府統籌的勞保基金的調劑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