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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4 記者:毛曉梅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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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
為了加強保險許可證的管理,規范保險業許可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中國保監會根據我國保險法和行政許可法制定頒布了《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將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中國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將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機構編碼、住所、機構業務范圍、行政許可決定日期、頒發許可證日期和發證機關。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 對于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或者使用過期、失效保險許可證者,中國保監會將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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