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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3 記者:曹瀅 實習生:劉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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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2日上午,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在新聞發布會上,對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條款進行了解讀和亮點分析。他認為,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勞動爭議大多由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所引起,勞動者合法權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 張鳴起認為,新法強調書面合同的重要性;規定連續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是規定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這些規定將對限制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起到積極作用。 《勞動合同法》在暫不能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對集體合同進行了專門規范。張鳴起指出,作為法律的特別規定,明確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強調集體合同的效力和勞動合同的關系,并首次在法律層面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以及專項集體合同予以提出和規定,對于集體合同制度的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作用的更好發揮意義重大。 另外,張鳴起還指出,《勞動合同法》對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作出強制規定。工資拖欠曾是困擾我國和諧勞動關系的一大問題,近年來雖然狀況有所好轉,但從立法上對工資支付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才是根本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對此,新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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