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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記者:章達飛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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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富潤集團董事長趙林中等30名代表向大會提交議案,要求制定“公益廣告法”。 趙林中代表說,公益廣告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大眾、傳播有益的社會觀念、宣傳法律等,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公益廣告事業有了長足發展。但是,目前只有1997年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的《關于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和2003年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進行規范。因此,制定“公益廣告法”,明確媒體刊播公益廣告的責任等十分必要。 趙林中等代表認為,“公益廣告法”應包含下面這些內容:明確公益廣告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明確公益廣告的資金來源;明確規定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絡必須發布公益廣告,規定比例;明確規定在電視、廣播等收視、收聽率較高的節目中必須插播公益廣告,發布的時間不得少于整個節目時間的10%;明確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公益廣告的知識產權;明確公益廣告的制作要求;明確公益廣告的戶外設置規定;明確公益廣告發布的招投標方法;明確公益廣告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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