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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 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明確,清理的范圍是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清理本級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 通知對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原則分別作出了規定。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指出,整個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后,清理結果將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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