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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9 記者:韓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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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記者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審議通過,將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根據暫行辦法,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檢舉人可獲得不同數額的獎金。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一億元以上的,可最高給予10萬元的獎金。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也將獲得不同數額的獎勵。此外,檢舉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檢舉人也將獲得最高一萬元的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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