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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4 記者:朱立毅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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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政府拖欠辦公大樓工程款拒不支付,被一家建設公司告上了法庭。當地法院11月30日作出判決,鎮政府應立即支付工程款71萬余元。
2001年6月,洛舍鎮政府和浙江國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國昌建設公司承建鎮政府大樓的全部土建、安裝及裝飾項目,合同總造價264.96萬余元。合同還約定,鎮政府逾期付款,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款利息。施工中,雙方又增加工程量30余萬元。
兩個月后,洛舍鎮政府和國昌建設公司又簽訂一份水、電施工合同,約定由國昌建設公司施工鎮政府大樓水、電項目,合同造價23.46萬元。由此,包括土建、安裝和裝飾項目在內,大樓工程總造價達到了318.47萬元。
一年后,鎮政府大樓工程全部竣工。2003年4月,洛舍鎮政府收到國昌建設公司的建筑工程結算書,鎮政府累計支付工程款247.25萬元,尚欠工程款余額71.22萬元。
德清縣人民法院認為,洛舍鎮政府和國昌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國昌建設公司主張洛舍鎮政府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鎮政府支付工程款71.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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