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采購沒有統一的采購部門,而是由各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照日本的《會計法》、《預算、決算及會計令》、《國家物品等特定采購程序的特別政令》、《政府采購協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有序進行,日本中央政府采購基本上采用分散采購的方式,通過招標實施。地方政府采購物品按照《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地方法律法規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
采購信息需要公示
日本的《政府采購協定》規定了必須實施政府采購的政府機構以及實體范圍。內閣府、總務省、外務省等所有的政府機構以及國際合作銀行、進出口銀行、貿易振興機構、道路公團等80多個政府系統的經濟實體和科研單位都必須按照《政府采購協定》規定的物品和勞役(主要指工程項目建設)的采購流程和手續進行采購。 在日本,政府采購信息一般都要在《官報》(日本政府刊登政府公告、新制定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政府的政策、法規等內容的出版物)和政府各部門的網頁上刊登。政府各部門需要采購的物品種類、數量、規格等具體數據均能夠從網上獲悉。想獲得政府采購項目的企業可以從網上下載申請表,報名參加投標競爭。 日本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以1988年為界分為兩個階段,1988年之前相對比較封閉,1988年之后,允許外國企業直接進入日本市場參加競爭,政府采購行為逐趨于開放透明。
政府采購的三種形式
日本政府采購的形式有三種:第一種是一般招標競爭(也稱公開招標競爭)。日本的《會計法》規定,政府與企業之間簽訂采購以及工程建設承包合同時,應該優先采用“一般競爭方式”進行公開招標和簽訂合同。 所謂的一般招標競爭方式就是所有的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都可以自由參加投標競爭。采用這種方式的招標競爭,通常情況下是先將政府需要采購的物品種類與數量在《官報》上刊登,并規定參加投標企業必須具備的資質等級,注明投標以及開標截止時間等。 參與一般競爭方式投標的企業需要一定的資格,而這種資格需要經過日本政府采購部門的認定。通過資格審查和認定的企業在日本政府采購相關部門均有備案。而且,這種資質認定有一定的期限,過了這個期限還需要重新審查、認定。但由于日本過分強調企業在日本的經營業績,所以外國企業在招標競爭中標很難。 第二種形式是指名招標競爭,是一些特殊的或者利用一般公開招標反而會影響效率的采購項目。這些項目需要特定的專業技術或者特定的資格。例如,特殊用途的大型計算機等物品,只能限定有能力、有實際業績的相關企業進行投標,否則會給招標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費用或者成本。因為這種物品即使采用一般方式招標,最終也只有幾家公司能夠生產。通常情況下,被指名參加投標的企業是行業內的骨干企業,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并擁有很好的實際業績,可以證明完全能夠提供良好的產品和服務。 2008年指名競爭的件數僅為0.7%,金額為1.5%。參與指名招標競爭的全部是日本企業,沒有外國企業。 第三種形式是任意簽約采購。與上述兩種通過競爭招標的方式不同,任意簽約采購由政府相關部門同特定的企業或部門之間簽定采購合同的方式。采用這種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主要理由是一些特殊的產品,絕大多數企業都不能生產或者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都難以達到要求。而且這些企業長期以來同日本政府有關部門有著良好的合作經歷。 2008年任意簽約的件數占22%,金額占全部金額的35%,外國企業在任意簽約的中標率為4.3%。 三種采購形式合在一起,2008年日本政府采購外國企業產品的金額為415.2億日元,其中美國271.5億日元,歐盟134.9億日元,其它為8.8億日元。
極少采購外國電子產品
在所有政府采購物品中,與電子信息有關的產品有兩項,一是辦公用機器及自動數據處理機械為3298.7億日元,外國的產品僅占2.1億日元,二是電信用機器及聲音錄音再生裝置,為681.1億日元,外國企業占4.7億日元,電子服務方面也有兩項,一是電信服務,為63.4億日元,外國企業的份額為0,二是電子計算機服務及相關服務,為3875億日元,外國企業僅為4.4億日元。可見在政府采購中,盡管電子產品及服務采購是大筆交易,但外國電子產品及服務方面所占的份額少之又少。 日本涉及國家信息安全的電子產品主要是用國內生產的產品。日本采購的電子產品一般都是先進的,甚至有些是還處于研發階段的產品。 總起來看,電子產品采購金額在政府采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日本用不同的采購形式,保障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電子產品主要用國內品牌,同時用招標的種種復雜條件來限制,讓外國企業不戰而退,從而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本國企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