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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作者:記者 藍建中/東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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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期以來,日本采用產業界、政府和學術界合作的科技發展體制,即產官學合作體制。日前,專門從事產官學合作研究的東京理科大學知識產權戰略副教授平塚三好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該體制在促進日本科研成果產業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平塚三好說,日本采取“科學技術創造立國”的基本國策,與本國國情密不可分。日本是一個自然資源匱乏的島國,沒有可供出口的物產,只能通過發展高科技產業出口換匯。 在日本產官學合作體制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作為促進科技發展和科研成果產業化的制度保證。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基本法》、1998年頒布的《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以及2002年頒布的《獨立行政法人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幾部。 以上述法律法規為依據,日本政府和民間成立了一些科技中介機構,在科研成果和企業間牽線搭橋。 “獨立行政法人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是隸屬于文部科學省的公立科技中介機構。其前身是成立于1961年的新技術事業團,2003年根據相關法規改為現名。 通過“委托開發”或者“開發斡旋”的方式,科學技術振興機構委托企業完成各類新技術開發。前者是指將一些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戰略性基礎技術采用委托的形式交給企業或企業群,并提供開發所必需的費用。研究開發成果歸國家所有,參與的企業享有優先使用權。后者是針對開發風險較小、離實用較近的技術,科學技術振興機構站在技術所有者和企業之間,通過契約調整彼此關系。 《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則導致技術轉移機構的誕生和發展。該法規定,技術轉移機構主要以公司法人形式存在,其職能是將大學的研究成果轉讓給企業。主要業務包括對大學等研究機構的各項研究成果進行發掘、評價、篩選,找出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并代表大學申請專利;尋找需要這些成果的企業,與之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把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回饋大學或研究者個人。由技術轉移機構制定的技術轉移實施計劃在經過文部科學大臣和經濟產業大臣批準后,就可以從政府獲得經費補貼和政策支持。 產官學合作體制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企業與大學的合作。平塚三好介紹說,上世紀90年代初日本經濟泡沫破滅后,許多大企業不再著力發展自己的研究所,而是委托大學開展研究。日本主要的大學紛紛設立負責產學合作的部門,積極與企業溝通信息,爭取獲得研究資金,同時促進研究成果迅速用于企業生產。 據介紹,日本企業與大學的合作形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大學對企業的整體技術或者特定技術進行指導;企業委托大學開展研究;企業與大學共同開展研究;企業通過技術轉移利用大學專利等。此外,日本的企業還可以向大學實驗室派遣研究員,大學也經常從企業招募技術人員擔任教師。 平塚三好說,日本學術界和企業界的人員交往非常頻繁。大學教授經常與企業技術人員一起參加某領域的學會。在學會舉行學術活動時,大學教授就可以與企業建立人際關系,更好地了解產業需要,并根據產業需要開展相關研究,避免重復勞動和各自為戰。 日本早稻田大學創造理工學研究科的森康晃教授也是一位一直從事產官學合作研究的學者。森康晃認為,促進成果產業化要從大學人事評價制度入手,要調動研究人員的積極性,讓他們不只是研究自己感興趣的領域,而是從事對產業發展有幫助的研究。其次在發布研究成果后到公開申請專利前這一階段,應進一步加強重點技術的轉移工作。另外,研究人員應當與產學合作部門加強溝通與交流。 森康晃還提出目前日本產官學合作體制存在的一些問題。他說,在日本“科技立國”政策指引下,日本大學所擁有的專利和風險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已成為其自身和日本政府的沉重負擔,這種情況必須改變。目前,日本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建立對大學擁有的技術和專利進行全面評估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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