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十分重視對本國整體環境進行系統保護,其中一個重要措施是,先后設立了包括國家公園在內的39個保護區,并推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加拿大把“不影響后代享用”作為所有保護區管理的重要目標。 早在1930年,加政府就頒布了《國家公園法》。1990年又頒布了《加拿大的綠色規劃》,把對國家公園的環保工作納入國家整體環境保護的系統規劃,提出將加拿大12%的國土作為保護空間,對加拿大野生動植物的多樣性進行保護,并加大對加拿大歷史遺產的保護力度。 為避免地方政府只顧追求經濟效益而盲目開發,包括國家公園在內的自然保護區都直接歸聯邦政府環境部公園局管理,各省、市政府無權決定國家公園的旅游開發計劃,只享有有限的運營權。具體到保護措施,加拿大提出了三個基本準則:“可持續發展”、“生態完整性”和“紀念完整性”。 “可持續發展”是最重要的基本準則,它要求對保護區的利用“不影響后代享用”;“生態完整性”指的是不僅保護某一生態系統完整無損,還要保證與其毗鄰的生態系統處于生態平衡之中;“紀念完整性”適用于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地,它要求將歷史的發展過程完整地呈現給公眾。 此外,所有保護區均要確定系統規劃、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管理規劃、服務規劃,保護區必須嚴格按照這些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所有規劃制訂時均需詳細征詢和尊重相關專家和廣大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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