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7-04-17 本報駐東京記者:錢錚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日本在藥品價格管理方面,體現出濃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統一確定適用于醫療保險的全部藥品價格,并按照藥品生產成本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相關藥品定價。
日本藥價制度的第一個原則就是抓大放小。日本的藥品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用藥品,其中絕大部分為處方藥;另一類是在藥店可以隨意購買的藥品。根據日本《藥事法》,凡是適用于醫療保險的醫療用藥品,其價格要由厚生勞動省統一確定。厚生勞動省保險局醫療科科長助理益山對本報記者說,政府確定藥品價格時,主要考慮藥品是否有助于醫療,是否具備獨創性,同時還要保證藥品的開發企業有適當利潤。目前,日本國內由政府定價的藥物大約有1.4萬至1.5萬種,基本可以滿足大多數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許制藥企業自由定價,就有可能出現不合理價格,導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療。但是,對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醫療用藥品,比如去除皺紋的藥品,政府則不會干涉其價格。另外,對于一些未獲得在日本銷售許可的外國產藥品,醫生和患者可以以個人名義通過某些代理機構或互聯網購買,或者直接在國外購買后帶入日本境內。對于這部分“個人進口”藥品價格,日本政府也不加干涉。不過,“個人進口”的藥品不得被轉讓和出售,數量也極其有限。
日本藥價制度的第二個原則是適時調整。從整體看,日本各醫療機構及藥店獲得的藥價差利潤在不斷縮小。益山解釋說,日本每兩年要進行一次藥價調整,由厚生勞動大臣的咨詢機構——中央社會保險醫療協議會討論制定新的藥價基準。他說,藥價差利潤是某些醫療機構的收入,但由于該利潤的存在,某些醫生在開處方時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圖的藥品。所以,從保證醫療公平的角度出發,政府每兩年對藥品的實際交易價格進行調查,并強制性地壓低部分藥品的法定價格,壓縮其藥價差利潤。
對于同一種醫療用藥品,日本政府確定的只是最終面向消費者的價格,而不過問醫療機構及藥店采購藥品的批發價。益山指出,各家醫療機構及藥店分別與制藥企業談判,雙方協商決定批發價。因此,即使從同一家制藥企業購進同一種藥品,各家醫療機構及藥店支付的費用也不盡相同,它們從中獲取的藥價差利潤也有高有低。這種現象在日本是被允許的,它反映了各購藥方談判水平的高低。
日本政府對藥價的調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醫療用藥品的平均進銷差率達23%,經過政府約20年不斷調低法定藥價的努力,到2004年該進銷差率下降到6.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