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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6 本報駐東京記者:劉浩遠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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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本公司法》,外國獨資、合資企業與日本國內企業享受同等待遇。但是,由于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初經濟出現嚴重衰退,日本政府成立了專門的吸引外資研究機構,通過修改法律和出臺一系列優惠措施,促進外國投資者對日本進行直接投資。 日本政府在1994年成立了“對日投資會議”,由首相任主席、相關內閣閣僚任委員,下設由政府20多個部門官員和外資企業人士組成的分會,專門負責研究擴大外國投資者對日投資的問題。 1997年,日本政府將《外匯及外國貿易管理法》修改并更名為《外匯及外國貿易法》,規定外國企業對日本礦業(原油、天然氣、核原料除外)的投資由事先申請改為事后報告,并簡化了申報手續和變更手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此外,根據日本《促進進口和對日投資法》,投資日本政府認定的制造業、批發業、零售業、服務業等150多個行業的外國公司,如果出資比例超過1/3,日本政府就會為其提供優惠稅率和債務擔保,外資企業在設立5年內所欠稅款可延長到7年繳納。 在金融和信貸方面,日本政策銀行會為外國投資者或外資企業在日本投資建廠、進行研究開發以及企業并購等提供融資。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和吸引外國投資者,會減免外資企業的事業稅、固定資產稅、不動產取得稅等。為幫助外資企業順利開展籌備活動,日本金融機構還對外國投資者在購置廠房、設備和開展業務需要的流動資金方面提供融資。 此外,為鼓勵國內的中小企業與外國投資者或外資企業合作,日本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商品和勞務交易達到一定規模后,經當地政府確認,日本企業可獲得信用保證協會的信用擔保,最多能得到2億多日元的貸款。這項措施對日本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日本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統一的引資體制,并在全國共設立了5個經濟特區,涉及14個府縣市,以此來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為推動日本企業的再生,日本政府放松對外資企業并購日本企業的限制,允許那些瀕臨破產的國內中小企業把它們的債務分解成股權,讓具有專業能力、生產優勢和風險資金的外資企業收購。 2003年,日本把原來的“日本貿易振興會”改為專門吸引外資的“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并在全球設有近80家分支機構,主要負責向世界各國宣傳日本的商機,為有意來日投資者牽線搭橋,提供咨詢和市場調查以及代辦各種手續等服務。日本政府還通過舉辦研討會等活動加強對外宣傳,促進日本企業與世界的交流,樹立良好的投資目的地形象。與此同時,日本還著力改善外國投資者在日本的生活環境,并在醫療、養老金、就學等方面為其提供方便。 在日本,包括地方稅在內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約為42%,這在發達國家中是比較高的。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高稅率對外資企業和外國資本進入日本市場的積極性影響不大。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在日本的外資企業有數千家,涉及金融、電信、批發零售、餐飲等諸多行業,雇傭人數超過百萬,對日本經濟走出低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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