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內的四家國有大行全部實施同城跨行手續費4元的標準后,交通銀行、廣發行等部分股份制銀行也從本月開始正式上調這一手續費。(7月25日《廣州日報》)
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遽升為4元,漲幅高達100%,這種“大手筆”非一般企業所能為、所敢為。平心而論,跨行取款收費不是不能調動,非要其維持在恒定的位置并不現實,但是,要上漲需要預設兩個前提,其一,變動須講道理,即說清楚為什么要漲價?其二,漲價需經過民意參與,因為一旦漲價就必然損害用戶利益,也就撕破了事實上的契約關系。 遺憾的是,此次多家銀行上調跨行取款手續費,是偷偷摸摸、悄悄進行,并未知會客戶,也沒有講清為何一下子提價這么大的幅度,更沒有在提高手續費之后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它們依然傲慢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種單方面突然提高手續費的做法,顯然既不誠實也不公平,在不平等的博弈態勢中,客戶不得不被自愿。 《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也許跨行手續費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公用事業價格,但該手續費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沒有程序正義,沒有民意參與,擅提費用是行不通的。 但是,銀行為何置法規與百姓利益于不顧,想怎樣收費就怎樣收費?原因很簡單:違法成本太低,近乎為零,除了受到道德譴責和輿論壓力之外,他們毫發未損。銀行想收費就收費,并且一收就能成功,監管部門儼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在無形之中就縱容了銀行的壞脾氣,既然能夠多收費為何不收費呢? 數年前,有心人調查發現,商業銀行可以收費的項目多達100余項,銀行收費時代已經到來。斯言不謬,小額賬戶管理費、密碼重置費、銀行卡掛失費、短信通知費……令人眼花繚亂,但顯然有的收費明顯屬于亂收費,比如日前備受詬病的點鈔費。可以說,如果不遏制銀行蠢蠢欲動的利益之手,客戶必然淪為唐僧肉。問題是,如果壟斷未被真正打破,如果監管部門依然半睡半醒,銀行怎能停止牟利沖動? |